一、請領要件:
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,其父母、配偶或子女死亡時,得請領喪葬津貼。所稱父母、子女、係指生身父母、養父母、婚生子女(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),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。
二、給付標準:
按家屬死亡當月(含)起,被保險人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:(1)父母或配偶死亡:3個月。(2)年滿12歲子女死亡:2個半月。(3)未滿12歲子女死亡:1個半月。